裁判文书详情

沂南**有限公司与李**、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沂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李**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沂**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4987.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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