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重安东**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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