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苏**、亓粹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苏**、亓粹香、苏*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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