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申请查封被告王**价值3万元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王传美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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