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徐**申请执行郑州中**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上民初字第38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郑州中**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徐**偿还工程款,并承担执行费。本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郑州中**程有限公司将案款XXX元打入本院执行局账户并转交于申请人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豫0106执4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