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费县**会二组与马云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费县黄山村民委会二组与被执行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马*举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2年,不动产为3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其效力自动解除。

四、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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