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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