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述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崔**银行存款26000元(案情需要冻结65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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