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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