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与被告莱芜明**限公司、陈*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郝**撤回对被告莱芜明**限公司、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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