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钢**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莱芜**有限公司、张*、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莱芜市钢**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莱芜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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