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莱芜市钢**村村民委员会与莱芜**有限公司、张*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钢**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莱芜**有限公司、张*、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莱芜市钢**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莱芜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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