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武城县富**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有限公司、古贝**限公司、德州凯**限公司、蒋**被告王**、高民被告蒋**、张**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古贝**限公司、德州凯**限公司、蒋**、王**、高*、蒋**、张**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牛露名下土地使用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古贝**限公司、德州凯**限公司、蒋**、王**、高*、蒋**、张**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牛露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国用(2006)第1386号、武国用(2007)第1923号),不准过户、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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