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古贝**限公司、德州凯**限公司、蒋**、王**、高*、蒋**、张**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牛露名下土地使用权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古贝**限公司、德州凯**限公司、蒋**、王**、高*、蒋**、张**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牛露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国用(2006)第1386号、武国用(2007)第1923号),不准过户、抵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