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等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持本裁定书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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