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限公司诉被告宁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调解意见,并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提交解封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解除对被告宁津**有限公司在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大庄信用社账户9140114102242050000223内存款38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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