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在法定期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临兰民一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所进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