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赵*位于莱芜市钢**矿宿舍区4排24栋西一单元2层西户房屋,房权证:莱房字第××号过户至马**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马金刚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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