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诉杨**提供劳动报酬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628号提供劳动报酬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74158.16元,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74158.16元。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