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恒源石**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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