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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与岳新礼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岳广武诉被申请人岳新礼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岳广武于2016年2月15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岳广武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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