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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