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周**、苗*、位**、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6年1月28日以经协商处理被告愿意按时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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