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等人诉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等人诉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7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天**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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