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闫见航、何**、宋**、翟**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申请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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