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元,保全费398元,共计770.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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