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贺**、郝建立、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经本院通知不缴纳诉讼费用,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原告潘**诉被告闫见航、何**、宋**、翟**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市惠济区莆发建材商行诉被告高*、刘**、新蒲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段培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苗*、位**、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被告李**、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颖诉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吴**等人诉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黄**诉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诉洛阳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某某塑料厂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