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某某塑料厂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塑料厂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塑料厂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塑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塑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某某塑料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