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塑料厂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塑料厂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塑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塑料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某某塑料厂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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