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工门市部诉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工门市部于2016年1日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恒裕化工门市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原告洛**化工门市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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