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民法院(2014)洛*终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熊三*与汝阳县**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洛阳**民法院(2014)洛*终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