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申请执行安阳市**责任公司、安阳市**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安阳市**责任公司、安阳市**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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