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