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的工资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薛**2016年2月16日对执行措施提出了书面异议,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终止执行(2015)山民执字第637-2号裁定书,解除已冻结帐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薛**称,一、异议人薛**未向申请执行人张**借过任何款项,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向张**借款一事异议人薛**毫不知情;二、异议人未接到关于本案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诉讼程序进展一无所知,法院在异议人没有收到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缺席判决是错误的;三、异议人于2015年7月从鹤煤八矿下岗,每月800元退养工资,异议人于2014年离婚,既要抚养未满18岁的孩子,还要照顾父母,母亲于1996年脑梗,父亲于2012年脑出血偏瘫,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十分困难,申请法院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异议人薛**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份每月工资1031.94元,本院未扣划其工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异议人薛**与被执行人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申请人张**借款,属于共同债务;二、关于异议人是否参与诉讼,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如果异议人发现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三、薛**月工资收入1031.94元,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结合鹤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薛**的申请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考虑,应对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异议人薛**银行存款1567元;

二、解除对异议人薛**银行存款的冻结;

三、自解除对异议人薛**银行存款冻结的次月起,每月扣划2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鹤壁市中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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