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鹤壁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石保国与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石保国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石保国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石保国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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