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新诉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新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为111.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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