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新诉被告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新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为111.5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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