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颖诉新密市**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天**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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