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段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段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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