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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大桥(郑州**限公司与陕西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陕西强**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联系方式也不能联系到被告陕西强**有限公司。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陕西强**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提供被告陕西强**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的证明,以致无法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铁大桥(郑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0元,退还原告中铁大桥(郑州**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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