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洛阳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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