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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为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为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王*为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王*为签收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仍不预交,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为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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