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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高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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