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靳*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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