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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