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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