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宋**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回原告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