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史庆*与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程**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史庆*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确认认为申请人史庆*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5河北融**限公司与河北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6河北融**限公司与河北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4河北**有限公司与河北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河北融**限公司与河北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3河北融**限公司与河北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周**与高**、高**、高**、元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李**与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张**与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刘**、张**、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王**、张*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