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王**、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王**、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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