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房连弟与被执行人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房连弟与被执行人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房连弟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房连弟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陈**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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