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无执字第00157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等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无**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张*乙下落不明,查找不到其具体住所,查询不到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数额200000元及利息。经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债权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无执字第001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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