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秦**申请执行许**、孙**、唐山市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2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