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信用与张**、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信用社与张**、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14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信用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信用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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