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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款有限公司与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亭县**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亭县**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亭县**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由原告乐亭**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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